农产品收购:发票开具范围与抵扣计算
时间:2025-11-06
- 农产品收购:发票开具范围与抵扣计算
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业生产企业、农产品加工企业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,其开具范围与抵扣计算方法需严格遵循税务政策。开具范围方面,首先,收购对象需为农业生产者(包括个人和单位),个人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,单位指从事农产品种植、养殖、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或合作社;其次,收购的农产品需属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中规定的初级农产品,如粮食、蔬菜、水果、畜禽产品、水产品等,不包括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,如罐头、熟食、精制茶等。
开具流程上,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,提交《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》、营业执照副本、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,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发放发票。开具发票时,需如实填写发票票面信息,包括收购方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电话、银行账号,销售方(农业生产者)名称、身份证号码(个人)或纳税人识别号(单位)、地址,农产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等,同时需留存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(个人)或营业执照复印件(单位)、农产品收购合同(如需)等资料备查。
抵扣计算方面,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合规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后,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。若企业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%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可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 10%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;若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9% 税率货物或用于其他用途(如直接销售),则按 9%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计算公式为:进项税额 = 买价 × 扣除率。需注意的是,买价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,不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(若收购烟叶);若企业同时从事不同税率货物的生产,需分别核算用于不同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,未分别核算的,从低适用扣除率。
此外,企业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,建立收购台账,记录收购农产品的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、销售方信息等,确保业务真实、数据准确。税务机关会定期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若发现虚开发票、超范围开具等违规行为,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、罚款等处罚,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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